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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关乃复、陈洪生与吉林市盛鑫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乃复,陈洪生,吉林市盛鑫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315号原告:关乃复,女,满族,吉林市经济工业学校退休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吕殿斌,吉林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洪生,男,汉族,吉林市碳素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吕殿斌,吉林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盛鑫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盛占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关乃复、陈洪生与吉林市盛鑫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关乃复、陈洪生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乃复、陈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即775.00元,由关乃复、陈洪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照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