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乌兰巴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兰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右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乌兰巴图,男,现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乌兰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其力 格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