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与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91号申请人: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唐仲裁字第0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总标的375.612978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乐执字第91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荣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