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宏兰与吴正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宏兰,吴正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68号原告:徐宏兰,女,1958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正山,男,1960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原告徐宏兰与被告吴正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宏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徐宏兰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孙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