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执字第01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孙乐与苏栋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1139-1号申请执行人孙乐。被执行人苏栋池。申请执行人孙乐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作出的(2013)鄂楚信证字第2083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以及(2014)鄂楚信证字第4778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栋池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支付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执行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支付违约金(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执行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孙乐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2013)鄂楚信证字第2083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以及(2014)鄂楚信证字第477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