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开容与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365号原告王开容。委托代理人游忠洪,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大道7号。原告王开容诉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履行测量和登记职责的法定程序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被告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本院认为,经原告王开容申请,本案被告已变更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变更后的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在地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使该案的一审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代理审判员  景 象人民陪审员  李 维人民陪审员  李玮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