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升与被告李栋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升,李栋娃,田养洲,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玄马信用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李升。被告李栋娃。被告田养洲。被告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玄马信用社。住所地:庆城县玄马镇贾桥村。负责人贾希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升与被告李栋娃、田养洲、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玄马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升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升负担。审判员 樊宾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