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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青岛市物业公司与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202号原告青岛市**物业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物业公司与被告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物业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物业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市**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