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青岛市物业公司与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202号原告青岛市**物业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物业公司与被告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物业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物业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市**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