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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冯国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国豪,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恩平市牛江镇昌梅村委会莲昌村六巷**号,现住恩平市牛江镇宝华街16号友谊旅店。2015年7月20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冯爱萍,女,身份证号码4407231965********,户籍地恩平市牛江镇昌梅村委会莲昌村六巷**号,系被告人冯国豪的母亲。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国豪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国豪及其辩护人冯爱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国豪通过扭开房门的方式潜入恩平市牛江镇宝华街16号友谊旅店302房,将被害人凤某文挂在房内带有钱包的长裤盗走,其后被告人冯国豪从钱包里面发现一张附有密码纸条的银行卡,逐到牛江镇工商银行柜员机使用该银行卡取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事后用于购买毒品吸食花光。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冯国豪退回5000元给被害人凤某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国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国豪如实供述,建议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国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凤某文的陈述;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残疾人证、破案和抓获经过、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照片、开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谅解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国豪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国豪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盗窃所得已退赔给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国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卢少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丽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