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宋永安诉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行初字第00099号原告宋永安,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胡立武,主任。委托代理人方文娟,女,1980年6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汉全,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安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永安负担。审 判 长 柳 青人民陪审员 易惠云人民陪审员 李翠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