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467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文龙,河北阜城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孟庄村委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魏文升审 判 员 刘春华人民陪审员 王书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