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某、范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范新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泉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77年8月8日生,务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原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范新田,小名小方,男,1971年7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1********,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租住本事泉山区卧牛二巷,户籍地江苏省丰县顺河镇马楼xxx号。曾因犯盗窃罪1993年11月15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5年4月4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强奸罪2002年8月7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盗窃罪2007年11月7日被原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8年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9年10月被判处拘役6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7月26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1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范新田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范新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马某、范新田到徐州市泉山区湖滨新村xx号楼x单元门口,被告人范新田负责望风,被告人马某采用工具剪断车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佟惠婷红白色“艾丽斯”奇乐-2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1元。2.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马某、范新田到徐州市泉山区湖滨新村xx号楼x单元门口,被告人范新田负责望风,被告人马某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电动自行车的“超威”48-12型电池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9元。被告人范新田负责将上述被盗财物销赃,所得赃款由二被告人分赃。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马某、范新田被抓获归案,并从马某的电动三轮车上查获液压钳、钳子、螺丝刀、剪刀、活动扳手、T型工具等作案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范新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物证照片、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电动车购买凭证、被害人佟惠婷、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范新田的供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马某、范新田的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本案被盗电动车、电池的价格的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及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马某、范新田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范新田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范新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范新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马某、范新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范新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二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依法发还。四、扣押的液压钳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