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水峰与李津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01828号申请执行人杨水峰,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津涛,女,汉族。杨水峰诉李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津涛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