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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水峰与李津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01828号申请执行人杨水峰,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津涛,女,汉族。杨水峰诉李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津涛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