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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民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海峰与被告杨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峰,杨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赵海峰,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告杨喜,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海峰与被告杨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史瑞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0日,原告承揽了被告杨喜在达旗某镇测绘土地工程,测绘费用12000元;2014年11月5日,原告承揽了被告杨喜在达旗某园区土方测量工程,测绘费用6000元,两次测量费用18000元,被告给付测绘费用5000元,剩余测绘费用13000元被告于2015年3月30日出具欠据一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归还,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3000元,承担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7日的违约金390元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原告承揽了被告杨喜在达旗某镇测绘土地工程,测绘费用12000元;2014年11月5日,原告承揽了被告杨喜在达旗某园区土方测量工程,测绘费用6000元,两次测量费用18000元,被告给付测绘费用5000元,剩余测绘费用13000元被告于2015年3月30日出具欠据一支。双方约定被告于2015年6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测绘费用13000元,逾期未还,承担每月利率1.5%的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款条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喜欠原告赵海峰测绘费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每月月利率1.5%,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被告杨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赵海峰测绘费用13000元,承担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7日之违约金390元以及从2015年8月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杨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史瑞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