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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于丕范、曲银凤、卢永忱、吕荣侠、徐杰、隋吉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于丕范,曲银凤,卢永忱,吕荣侠,徐杰,隋吉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4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住所地大石桥市哈大路83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瑜,该行员工。被告于丕范,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曲银凤,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永忱,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吕荣侠,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杰,女,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隋吉东,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被告于丕范、曲银凤、卢永忱、吕荣侠、徐杰、隋吉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鸿艳代理审判员  高 巍人民陪审员  潘祉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迟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