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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田晓民与任海芹、李永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54号原告田晓民,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漫泉南路21号,居民。被告任海芹,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原西村二组,现住渭南市西一路五里铺村,居民。被告李永强,男,年龄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晓民诉被告任海芹、李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晓民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永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明撤回对被告李永强的起诉。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