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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浩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市雄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浩源工贸有限公司,德阳市雄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794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浩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健。被执行人:德阳市雄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海。攀枝花市浩源工贸有限公司诉德阳市雄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旌民初字第311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攀枝花市浩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9万元,权利人至2015年10月28日未受偿金额19万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旌民初字第311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