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5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海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玉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海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玉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525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海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边燕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峰,鄂尔多斯市海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春喜,鄂尔多斯市海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客服员。被告张玉良。原告鄂尔多斯市海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交纳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654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鄂尔多斯海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海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康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剑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