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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280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云书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不尽家庭责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欣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负担生活费1000元,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承担50%,至张某欣学业完成时止。被告每周周末及节假日可探望女儿。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1月20日生育一女张某欣。2013年5月10日,双方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纠纷。2015年9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本院给原告做调解工作,希望原告不离婚,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缺乏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雯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