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永河与邢台县浆水镇南口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河,邢台县浆水镇南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河,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浆水镇。被执行人邢台县浆水镇南口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5400340-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台县浆水镇南口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3059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