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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永河与邢台县浆水镇南口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河,邢台县浆水镇南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河,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浆水镇。被执行人邢台县浆水镇南口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5400340-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台县浆水镇南口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3059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