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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证字第0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新忠、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34-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号。负责人冉斌,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新忠,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新华大厦1803号。法定代表人张晓玲,系该公司经理。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新忠、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咸证民字第2219号公证书及(2013)咸证经字第4003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李新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80万元、利息14200.8元,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证字第0003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