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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北天晟药业有限公司与荆州华康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天晟药业有限公司,荆州华康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天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康达街1号B栋6楼。法定代表人谢俊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荆州华康医院,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敏,该院院长。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湖北天晟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华康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华康医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20200.00元(本金20000.00元、执行费200.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