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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执字第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云飞、李淑珍与李俊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飞,李淑珍,李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一中执字第0255号申请执行人杨云飞。申请执行人李淑珍。被执行人李俊杰。本院在执行杨云飞、李淑珍与李俊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一中刑初字第00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于尚未受偿的债权,李俊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杨云飞、李淑珍发现李俊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一中执字第02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向军代理审判员  漆晓华代理审判员  许世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建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