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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执民字第18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荣队与张淑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荣队,张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1895-1号申请执行人刘荣队。被执行人张淑安。原告刘荣队与与被告张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温苍商初字第104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停止办理对被执行人张淑安名下的苍南县灵溪镇大浃头村7号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变更登记。该案审结后,刘荣队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炳荣、许美英认为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大浃头村7号房屋并非张淑安所有并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温苍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苍南县灵溪镇大浃头村7号房屋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荣队提起异议之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温苍执异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刘荣队的诉讼请求,且该判决已生效。因此,本院应中止对苍南县灵溪镇大浃头村7号房屋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044号民事裁定书所作出的停止办理对被执行人张淑安名下的苍南县灵溪镇大浃头村7号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变更登记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明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