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金泉与林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泉,林和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3056号原告王金泉,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林和杰,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泉与被告林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先与被告已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金泉负担。审判员 赖陆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艺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