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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敦民初字第852号原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陆艳丽,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敦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系被告张某甲之父)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陆艳丽、被告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不到一个月便在2001年6月13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丙,现在上学。原告和被告婚前经人介绍认识,相处时间短,相互不太了解,婚后初期关情尚好,2002年开始由于没有孩子双方为此事经常吵架、打架,随着共同生活的延续,双方的矛盾还是没有得到化解,被告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动手殴打原告,但为了孩子原告一致忍让着被告。2011年5月30日被告喝酒后回家,殴打原告致其昏迷。后原告脖子患上了结节性甲状腺肿,到甘肃省肿瘤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2011年7月12日左右,被告和家人到原告经营的超市去又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到敦煌市市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从2011年7月12日开始分居至今,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原告诉讼法院,贵院于2014年6月4日判决不准离婚,这半年双方还是一直分居,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双方已分居三年多,双方再无和好的可能。现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被告张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不关心家庭,不给被告及孩子做饭导致双方过打架,但也并不是经常打架,分居是因为原告无故离家出走所造成的。且原告将被告父母及家庭征地款占为己有致被告精神受到刺激,现被告正在治疗当中,希望原告回到家中照顾孩子及被告。原告付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下列证据:1、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残疾证,证实原告为视力残疾人。3、(2012)敦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原、被告家庭共同债务有98434.67元的事实。被告张某甲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均无异议。被告张某甲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敦煌市市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告患抑郁症,建议门诊治疗,必要时赴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付某某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被告是否患病没有确诊。根据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对其证实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因诊断证明没有确认其病情,被告亦没有进一步治疗,故对其是否患抑郁症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案有效证据,可以确认案件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6月13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自婚生子出生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矛盾,2012年年初原告离家出走后在兰州一盲人按摩院工作,2014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目光呆滞,对法庭的提问答非所问,且情绪激动,出现一些反常举动,其代理人陈述是由于原告私自领取其父母征地款离家出走后致被告精神受到刺激,被告一直精神恍惚,现正在治疗当中。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对法庭的提问始终没有反应,其代理人陈述医院诊断可能患有抑郁症,建议住院治疗,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治疗,加之原告不回家照顾其子女,被告的父母既要照顾被告又要照顾其婚生子,迫切希望原告尽快回家照顾被告及婚生子,待被告病情好转后再由其决定是否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有一子。近年因家庭琐事及经济事宜发生了一些纠纷,原告便离家外出长时间不回家,导致被告精神恍惚,婚生子得不到良好的照顾。现原、被告虽分居已超两年,但导致此结果发生完全是因原告家庭观念淡薄所造成,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现被告患病,且婚生子无人抚养,原告应当担负起作妻子的责任,尽快回家照顾孩子及配合被告家人给予被告良好的治疗,使被告的身心健康尽快得以恢复,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尽到应尽的责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占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邱旭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山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