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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福林机电阀门经销处与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福林机电阀门经销处,徐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777号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福林机电阀门经销处。地址:日照南路15号。经营业主:付宝山,男,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徐兵,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福林机电阀门经销处诉被告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福林机电阀门经销处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福林机电阀门经销处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福林机电阀门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福林机电阀门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