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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民一终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湧与被上诉人赵治发、原审第三人张忠礼、赵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湧,赵治发,张忠礼,赵云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一终字第1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湧,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晓春,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881052231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治发(曾用名赵志发),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张忠礼,女,194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赵云龙,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湧与被上诉人赵治发、原审第三人张忠礼、赵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云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张湧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退还上诉人张湧。审 判 长  黄 新代理审判员  衷进全代理审判员  黄智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星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