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8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於常发与胡宗杰、蒋其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常发,胡宗杰,蒋其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8463号原告於常发,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被告胡宗杰,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綦江区石壕镇。被告蒋其素,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綦江区石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於常发与被告胡宗杰、蒋其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於常发于2015年10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於常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常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於常发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王伟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