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4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明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4739号罪犯李明,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壮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九日作出(2011)曲中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61000元(已履行)。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4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4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李明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李明的考核结果,以罪犯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系主犯,现刑罚执行已达4年零8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4年7月2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0月8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