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汤宝翠、张廷山与滁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宝翠,张廷山,滁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661号申请执行人:汤宝翠,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廷山,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汤宝翠丈夫)。被执行人:滁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寒,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09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滁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骏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