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李风晨、耿秀兰与楚玉敏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晨,耿秀兰,楚玉敏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李风晨。原告耿秀兰。委托代理人楚炳彦。被告楚玉敏。原告李风晨、耿秀兰诉被告楚玉敏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风晨、耿秀兰的委托代理人楚炳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楚玉敏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14日,二原告之子李增平在郑州荥阳市博太建材有限公司上班发生事故死亡。2012年8月16日被告代表受害人家属与博太建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之后,被告先后从公司领取受害人死亡赔偿金81万元,被告得款后拒将二原告应分割的份额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二原告之子李增平到荥阳市博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太公司”)工作,2012年8月14日李增平在该公司工作时死亡。2012年8月16日,被告楚玉敏代表李增平家属(乙方)与博太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丧葬补助费、伤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交通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共计78万元。该赔偿款被告已于2012年8月17日、8月27日分两次领取。现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将李增平补助金分割给二原告32.4万元。另查明:二原告系李增平父母。李增平与楚玉敏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两个子女。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害的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本案原、被告作为李增平的近亲属,均有权依法分割该款,因李增平死亡赔偿金被告已全部领取,故,被告应返还二原告应得部分,即赔偿款78万元的五分之二,为3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楚玉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风晨、耿秀兰应得赔偿款共计三十一万二千元。二、驳回原告李风晨、耿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六十元,二原告负担一百八十元,被告负担五千九百八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沛审 判 员 孙新蕾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海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