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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黄佳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黄佳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张海涛(英文名:ZHANGHAITAO),男,加拿大人,住珠海市,护照号码:×××4399。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廉,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佳培,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001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涛诉被告黄佳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已偿还本案所涉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张海涛负担。审判员  葛阳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畅潼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