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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文勇与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勇,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勇,农民。被执行人: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中兴镇兴工路18-2-220室。法定代表人顾清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丰执字第451号张文勇与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习明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