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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0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许尔春与沈克飞、付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尔春,沈克飞,付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3361号原告许尔春。被告沈克飞。被告付建芳。原告许尔春诉被告沈克飞、付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