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何×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955号原告何×,男,1962年4月4日出生。被告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鲁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