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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何×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955号原告何×,男,1962年4月4日出生。被告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鲁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