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山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夏某甲与夏某乙、夏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夏某乙,夏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夏某甲。被告夏某乙。被告夏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甲与被告夏某乙、夏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夏某甲承担。代审判员 吕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洪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