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岑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岑溪市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海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溪市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海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岑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岑溪市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岑溪市滨江三路16号一楼。法定代表人贤超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文,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海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溪市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海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岑溪市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以其与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溪市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018元,减半收取2009元,由原告岑溪市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勇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