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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执字第1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伏春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春华,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翠屏执字第1678-1号申请执行人:伏春华。被执行人:XX。本院在伏春华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审查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赢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