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缺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3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9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在原告家居住生活两个月后经常返居娘家生活,2014年7月被告到原告家向原告索要医药费,后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16万元。被告王某某缺席,未提出实体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本院确认其为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8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9月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双方关系不睦。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某某外出打工无下落,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在本院公告栏及原、被告住所地张贴公告,并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通知其参加诉讼,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双方已建立了夫妻感情。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缺乏沟通、交流,致使双方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夫妻之间加强沟通,分析矛盾发生的根源,并加以改正,就会恢复和睦的夫妻关系。现被告下落不明不足两年,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为了双方的长远利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天福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人民陪审员 孟永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