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终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周霞、林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01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霞,系钟楼区南大街梦工厂摄影中心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广化街281号。负责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志文。委托代理人朱双贤,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霞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林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新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周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周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银芬审 判 员 杨 迪代理审判员 张丛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