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一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小波与何曌佰、彭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波,何曌佰,彭晶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2375号原告吴小波,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生,个体,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委托代理人蒋文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曌佰,男,汉族,1976年4月9日生,个体,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宣威市。被告彭晶,女,汉族,1990年11月8日生,个体,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宣威市。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世理,鼎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波诉被告何曌佰、彭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波向本院提交中止诉讼申请书,称因本案所涉房屋已经被本院保全,原告吴小波已递交保全异议,故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待保全异议申请作出裁定后,再依该裁定书内容进行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纪雁萍人民陪审员 许 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思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