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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童培运与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培运,程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655号原告童培运,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被告程国庆,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培运与被告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培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国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培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