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童培运与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培运,程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655号原告童培运,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被告程国庆,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培运与被告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培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国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培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