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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广东XX涂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X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XX涂料有限公司,深圳市XX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192-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XX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南雄,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XX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邱XX。申请执行人广东XX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联盛鞋材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XX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预垫付全额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XX鞋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406.8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