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音邦恒诉胡守荣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59号原告:音邦恒,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音政军(音邦恒之子),男,199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胡守荣,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音邦恒诉被告胡守荣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音邦恒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音邦恒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音邦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音邦恒负担。审判员 童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