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二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芳鹨与被告杨刚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鹨,杨刚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386号原告杨芳鹨,男,1972年4月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华利,男,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会同县团河镇洪合村一组12号。被告杨刚跃,男,1967年8月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原告杨芳鹨与被告杨刚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同年10月28日原告杨芳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芳鹨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芳鹨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许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鸣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