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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永斌等23人与被告延安市劳山林业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泉县石门镇圪崂村民委员会马岔村民小组,崔春祥,郝宝鑫,姬存军,班国军,白永斌,毛廷花,刘兴智,刘新平,班崇飞,郝战强,峁丕军,峁世奇,刘兴义,张颜升,吴士斌,高生明,刘世旺,白永军,白永权,刘兴林,白永忠,张颜平,延安市劳山林业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甘泉县石门镇圪崂村民委员会马岔村民小组,住所地甘泉县石门镇圪崂村。负责人峁世奇,组长。原告崔春祥,男,汉族,生于1962年X月X日。原告郝宝鑫,男,汉族,生于1984年X月X日。原告姬存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X月X日。原告班国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X月X日。原告白永斌,男,汉族,生于1966年X月X日。原告毛廷花,女,汉族,生于1959年X月X日。原告刘兴智,男,汉族,生于1963年X月X日。原告刘新平,男,汉族,生于1967年X月X日。原告班崇飞,男,汉族,生于1945年X月X日。原告郝战强,男,汉族,生于1957年X月X日。原告峁丕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X月X日。原告:峁世奇,男,汉族,生于1952年X月X日。原告:刘兴义,男,汉族,生于1970年X月X日。原告:张颜升,男,汉族,生于1960年X月X日。原告:吴士斌,男,汉族,生于1962年X月X日。原告:高生明,男,汉族,生于1958年X月X日。原告:刘世旺,男,汉族,生于1953年X月X日。原告:白永军,男,汉族,生于1962年X月X日。原告:白永权,男,汉族,生于1962年X月X日。原告:刘兴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X月X日。原告:白永忠,男,汉族,生于1968年X月X日。原告:张颜平,男,汉族,生于1984年X月X日。诉讼代表人:刘世旺、峁丕军、白永斌被告:延安市劳山林业局,住所地甘泉县城内中心街。法定代表人:姜文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永斌等23人与被告延安市劳山林业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经本院通知没有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江平人民陪审员  马玉成代理审判员  吕买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