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扎日胡诉代小、牛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日胡,代小,牛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扎日胡,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扎鲁特旗畜牧局工作人员。被告代小,女,1980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牛晓辉(系代小之夫),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秀梅诉被告代小、牛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秀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牛晓辉所有的位于扎鲁特旗查布嘎图苏木保安村六间房屋,房产证号为:07-07-01-0021予以财产保全,并已用所有权人为乔秀梅、图门高日布的位于扎鲁特旗查布嘎图苏木保安村蒙村房权证蒙G**-07-01-0227号三间房屋和所有权人为乔秀梅的位于扎鲁特旗鲁北镇七居委五小区蒙房权证扎鲁特旗字第1530213030**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乔秀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牛晓辉所有的位于扎鲁特旗查布嘎图苏木保安村六间房屋,房产证号为07-07-01-00**,建筑面积248.1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抵押、变卖、过户、毁损或进行任何处置。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为乔秀梅、图门高日布所有的位于扎鲁特旗查布嘎图苏木保安村建筑面积为63.54平方米的房屋(蒙村房权证蒙G**-07-01-227号)予以保全,由担保人乔秀梅、图门高日布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准许不得变卖、毁损、抵押或进行任何处置。三、对原告乔秀梅所有的位于扎鲁特旗鲁北镇七居委五小区建筑面积为91.37平方米的房屋(蒙房权证扎鲁特旗字第1530213030**号)予以保全,由原告乔秀梅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准许不得变卖、毁损、抵押或进行任何处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红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日嘎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