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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定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定民初字第258号原告王某某,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被告杨某某,女,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康定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