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辽源市正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栾素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源市正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笑人,栾素英,于新华,孙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市正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月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笑人,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素英,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新华,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冬丽,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郑全胜,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于笑人、栾素英、于新华、孙冬丽的共同诉讼代理人。上诉人辽源市正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正大公司委托代理人柳月利,被上诉人于笑���、于新华、栾素英、孙冬丽的委托代理人郑全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主要事实不清,对于笑人汇给李锦成的300万元的偿还对象认定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传冬审 判 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